電子郵件信箱
banklawe@k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本局工程企劃處研討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本局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須具有土木工程科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與監造階段進度:
1.廠商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7日內提送本委託技術服務案「設計簽證執行計畫」、「設計階段人員組織名冊」、保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各1份。
2.廠商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依本工程性質提出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書(詳工作需求書)送請機關審核。
3.廠商應依據機關核定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書辦理細部設計,自機關核定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書通知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細部設計成果書圖資料(詳工作需求書)送請機關審核。
二、廠商應自工程決標日次日起10日內提送「監造簽證執行計畫」、「監造計畫書」及「監造階段人員組織名冊」,經機關同意後據以執行。
*領標方式: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
*收件方式及截止期限:
一、備齊本案投標須知「六十、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之應繳交文件,連同服務建議書乙式10份裝箱密封,並於封面清楚標示採購標的名稱及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本案投標截止期限為115年6月17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以實際收件時間為憑)。廠商應依前述招標規定提送相關資料,並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方式,於招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封套上並請註投標標的名稱、廠商名稱及地址。投標廠商投標文件一經寄(送)達本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或更改。
三、收件地點:
(一)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二)郵遞地點: 高雄新興郵局第310號信箱。
四、本局洽詢電話:
(一)招標文件疑義:(07)262-6888分機202(道路挖掘管理中心李先生)
(二)投標文件親送:(07)3368333轉2235(秘書室陳先生)
五、開標日期:辦理機關於115年6月18日(星期四 )上午10時30分辦理投標文件審查;投標文件審查合格之廠商進入評審會議,評審會議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招標期間如需共同管道竣工圖說或進一步現勘履約地點,請洽機關聯絡人李元耀(電話:07-2626888分機202)登記。
#本案部份招標文件係採用ODF格式,如無法開啟相關檔案,請更新Microsoft Word軟體至2016版本後方可支援或至下列網址下載免費LibreOffice軟體https://zh-tw.libreoffice.org/
※倘截標日當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標期限,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機關不另通知)。
#檢舉受理單位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電話:07-3366673、0800-025-025 傳真:07-3313655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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