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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學校保有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辦理「112學年度住宿學生早、晚餐」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以原契約金額為上限,擴充期間為至113年8月2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員林崇實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員林崇實高工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經檢討仍有收取以確認投標誠意之需.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經檢討仍有收取以確認履約誠意之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育英路103號
履約期限
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8月2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教育部)團膳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領有投標標的物(製造、代理、銷售)廠商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列印公示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請勿檢附)。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資料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可憑稅捐機關核發有關證明文件參加投標。
三、其餘詳如勞務採購廠商資格審查表,並請依該表所列順序由上而下依序排列相關應附資格文件。
四、符合以上資格且經審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加評選作業。
附加說明
1.需求內容疑義請洽本校生輔組 陳管理員 電話:04-8347106#517。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本校不另行通知。
3.投標廠商資格審查合格者,方得參加後續評選作業,評選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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