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les501@stu.zles.ty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原有採購標的項目,若符合後續擴充條件(由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一年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間111年08月01日至112年06月30日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882,8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永福路12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為即時餐食製造業之合法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依據經濟部98.6.6經商字第
09802413890號函說明三:至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
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
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
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
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證明相同時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或金融機構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其他應附文件,請務必依廠商投標審查表所列檢附)(依據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