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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擴充期間:如廠商經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履約期間無違反合約相關規定者..本機關得辦理後續擴充作業,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
(二) 擴充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計新臺幣6,847萬8,454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5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因廠商資格摘要,文字限填500字,請務必詳閱本案公告之附加說明及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等文件準備「證件封」內文件**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2)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3)乙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4)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
A.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 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2)共同投標: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3)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電子領標憑據。3.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4.服務建議書。5.廠商資格文件,請務必詳閱本案公告之附加說明所述及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審查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2)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3)乙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4)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 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2)共同投標: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3)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2.電子領標憑據。3.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4.服務建議書。
5.廠商資格文件:
(1)綜合營造業:甲或乙等以上。
a. 承攬工程手冊 (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c.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
a.有效期限內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b.有效期限內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自來水管承裝商:乙等(含以上)。
a.有效期限內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b.有效期限內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4)冷凍空調業:乙等(含以上)。
a.有效期限內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b.有效期限內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6.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或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乙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之基本資格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7.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或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乙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之基本資格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8.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以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為投標廠商單獨投標者免附)。
9.合作同意書(正本) (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或乙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或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之基本資格者,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三)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342萬元整(規定請詳參投標須知第32點~37點)。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檢附排列。如為現金匯款者請將匯款相關證明與投標文件一併附入證件封文件中以憑審查。(以現金匯款者,後續如未得標,其退款程序,將依本所相關退款程序規定辦理)。
(四)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680萬元整/得標廠商於決標日次日起16日內繳納完畢。(規定請詳參投標須知第39點~43點)。
(五)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六)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
(七)服務建議書請提供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內容詳閱01-2.補充審查須知(服務建議書製作)及01-1.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作業投標廠商審查須知。
(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九)本採購屬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機關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製作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之空白標單格式電子檔(包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將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採購標單兼切結書」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之標單文件(估價單)裝訂(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裝入「標單封」內。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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