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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6桃園市楊梅區瑞溪路一段八十八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217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第1、第2及第3項基本資格:
1、乙等綜合營造業。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甲級電器以上(含)承裝業。
(二)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應符合下列第1、第2及第3項基本資格:
1、乙等綜合營造業。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3、甲級電器以上(含)承裝業。
(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押標金繳納憑據(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
2. 投標廠商聲明書(確實用印確認)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3. 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 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 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採共同投標者須檢附)
6. 一般證件影本
營造業
E10101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乙等以上(含)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印本
電器承裝業E601010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甲級以上(含) 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影印本
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影印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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