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205-AA4 已決標公告

桃園市大溪埔頂轉運站工程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決標日:114/02/1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60,800,000
原始預算
$ 326,757,512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79.8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機關代碼 3.80.1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姿亘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6866
機關代碼 3.80.1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66號7.8樓
聯絡人 陳姿亘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6866
傳真號碼 (03)3318709
電子郵件信箱 10039638@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6,984,777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0.29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26,757,512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1/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1/15 09:00
開標時間 114/01/15 11: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前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60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0%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如為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 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如為共同投標廠商,其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家數以3家為上限 (1)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代表廠商) (2) 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二)應附具之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或本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三)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或本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效)。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文件】: (一)基本資格: 1.如為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如為共同投標廠商,其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家數以3家為上限: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代表廠商)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支票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3.廠商納稅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6.綜合營造業(E101011): A. 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含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等3級者,為不合格標)。 B. 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 C. 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7.電器承裝業(E601010):有效期限內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8.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有效期限內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9.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10.服務建議書。 11.電子領標憑據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財力者: 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新臺幣3,267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備註: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廠商權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之有關報表。 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之履約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外標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大溪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03-3322101轉6866)陳姿亘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1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姿亘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6866
機關代碼
3.80.1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66號7.8樓
聯絡人
陳姿亘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101#6866
傳真號碼
(03)3318709
電子郵件信箱
10039638@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6,984,777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0.29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26,757,512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1/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1/15 09:00
開標時間
114/01/15 11: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前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60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0%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如為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 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如為共同投標廠商,其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家數以3家為上限 (1)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代表廠商) (2) 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二)應附具之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或本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三)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或本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效)。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文件】: (一)基本資格: 1.如為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如為共同投標廠商,其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家數以3家為上限: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代表廠商)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支票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3.廠商納稅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5.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單獨投標廠商免附)。 6.綜合營造業(E101011): A. 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含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等3級者,為不合格標)。 B. 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 C. 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7.電器承裝業(E601010):有效期限內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8.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有效期限內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 9.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10.服務建議書。 11.電子領標憑據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財力者: 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新臺幣3,267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備註: 「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廠商權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之有關報表。 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之履約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外標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及第34條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大溪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03-3322101轉6866)陳姿亘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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