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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大安區幸安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二十二號總務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J902011旅行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附加說明
1.截標日期:113年7月29日(一)下午17時00分。
2.開標日期:113年7月30日(二)上午08時30分。
3.開標地點:本校仁愛樓二樓會議室。
4.評審時間:暫定113年7月30日(二)上午10時00分,如有異動將另行通知。
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採書面投標者請於截標時限前送達,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其他說明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之四分之一期限前(即113年7月22日前)以書面向本校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本校釋疑期限為113年7月26日,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未滿一日則以一日計,若日數不足,截止日須至少延後到補足不足的日數。
※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得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規格。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投標須知第59條原則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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