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tao_gw463@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倘廠商無違反本契約規定之行為,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契約期滿前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廠商按原契約單價,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續約,每期1年,以1期為限(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最多不超過50萬元,製交數量應視機關需要增減,廠商如未獲機關同意續約,不得要求機關賠償或延長履約期限。(餘詳投標須知第7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8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8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C601010紙漿製造業
C601020紙製造業
C601030紙容器製造業
C601040加工紙製造業
C701010印刷業
C702010製版業
C703010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
二、本案開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局可參與投標。
三、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2.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
(2)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其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連絡電話、傳真機號碼、疑義事由,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疑義事由及其相關資料如為外文者,請具備正體中文譯本。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至113年12月4日止,招標機關對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12月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另本案業經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6.因114 年預算尚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是以本採購以114 年預算審議通過後,契約始生效,並以114 年度預算額度為上限。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投標須知第59點第1項第1款第1目第1子目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詳投標須知第59點之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