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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上限金額為新臺幣51萬6,070元整,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7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00分之辦公時間至本所秘書室洽購。2.地點: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7樓 3.工本費:招標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150元整,郵遞購領以購買郵政匯票方式繳納,郵寄時應附該匯票及自備回郵信封(26×34公分以上),並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或新北市110元、外縣市150元),郵寄信封請註明「購領案號111008招標文件」字樣。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6樓601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督促本案得標廠商確實依契約或依進度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7樓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I103060)管理顧問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行業(詳本案投標須知第13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516070元。
(二)開標方式:本案為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決標日期:預定同開標日期。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為新臺幣。
(六)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七)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八)本案無給付預付款。
(九)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
(十)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十一)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十二)本案經費為111年度預算,如因111年度法定預算未獲立法程序審議通過,或因預算刪減致執行有困難時,得俟法定程序完成後支付,或變更或終止本契約,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十三)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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