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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為0理由
由廠商向家長收取費用,本局無編列預算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受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連續3學年通過績效考評且有意延長契約者,應於契約屆滿8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通過者得延長契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4學年,並以延長一次為限,續約時機關保有重新議定條件的空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南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事務股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臺北市政府106年4月26日府授教前字第10634062300號函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辦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餘詳附加說明欄位)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應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或「學校」,分述如下: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例如:法人登記證書)。
b.為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或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或教保服務人員福祉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2.學校:
a.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b.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私立大專校院。
投標廠商應付資格文件,請詳見本案投標須知第十三點及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招標機關提供公有房地設備,供廠商營運非營利幼兒園使用,但不額外支付廠商費用,由廠商向家長收取費用,爰本局預算金額為0元。房地設備為無償提供使用,廠商無須支付招標機關權利金、房地使用費或回饋金。
二、本案採固定費率決標,4學年履約期間總營運成本新臺幣3,321萬8,340元。總營運成本高於前揭固定費率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函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招標文件規定,不予決標。
三、本案履約期間:
1.廠商應自機關通知開辦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履行履約標的之供應;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應於開辦日前完成委託營運標的物之點交。
2.有關本案開辦日預估為106年8月1日,惟視本局另案辦理之幼兒園整修工程完工情形,履約期間得延後約1學期,實際開辦日仍以本局通知為準。
四、本案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請詳如評選須知規定。
五、預定決標日:資格審查後1個月內。
六、廠商提出疑義期限及機關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為106年5月25日;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即106年6月9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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