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KiKi23@tcpd.gov.tw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A01010汽車修理業或與本案相關之行業。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1期或前1期)。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由本分局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料文件影本,決選後廠商須提供證件正本供查驗。
名單之有效期限
108年2月26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限屆滿前,本分局將重新辦理招標暨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1.偵防車、巡邏車、警備車及工程車4種。
2.個案採購金額逾新臺幣10萬元者,訂有底價最低價得標。
3. 個案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下者,邀請合格廠商之順序依序報價,並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辦理維修。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案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年2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本機關於108年2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415341黃重嶧,傳真:25310064,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6樓行政組。
三、投標廠商如對本案規格有不明瞭之處,請逕洽本機關承辦人黃重嶧,電話:25796802。
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限內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但於名單有效期間得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本分局得檢討並修正名單。
五、廠商之報價或標價幣別:一律以新臺幣報價。
六、本契約及所含文件如經臺北市議會或議員調閱相關文件時,得於遮蔽隱私或營業秘密之資訊後即提供之,不受保密條款之限制。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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