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4863@ems.hccg.gov.tw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異質性分析
技術 本案採統包方式辦理,其技術工法強調專業性,並且須如期履行之完工能力及保持本市客雅水資源處理廠運作、介面協調等能力。
品質 本工程設計及施工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同設備之選用將影響後續水資廠之操作及維護,為保障後續乾燥設備及水資廠之耐用及操作、維護成本,須注意其設備品質及工程品質管制能力。
功能 本案工程與本市客雅水資源處理廠原有設備之相容性,建置後功能、使用操作之便利,及後續維護管理之效益,為重要能力要求。
效益 本案工程與本市客雅水資源處理廠原有設備之相容性,修繕後功能、使用操作之便利,及後續維護管理之效益,為重要能力要求。
商業條款
(契約)
廠商須具有如期完成之履行能力,本市污水處理後之污泥減量作業,可有效減少污泥處理之環境影響及成本。廠商須具備良好之履約紀錄與經驗實績,並可符合公共工程之查核標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2/31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餘詳投標須知)
*其他:
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工程之施工:
應於機關簽約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30日內竣工(含試車完成)。
2.工作執行計畫:
應於簽約之日起15日內,提出工作執行計畫一式5份,送請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廠商(PCM)及機關依權責核定。
3.基本設計:
工程應於開工後40日內完成地質鑽探報告,並據以進行設計,同時應於提交地質鑽探報告之翌日起20日內完成基本設計報告,並提送基本設計報告一式5份,送請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廠商(PCM)及機關依權責審查,並配合機關召開審查會時進行簡報。機關審查時程為20日。設計審查不計入工期,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4.細部設計:
於基本設計報告核定之翌日起30日內,提送細部設計報告一式5份,送請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廠商(PCM)及機關依權責審查,並配合機關召開審查會時進行簡報。機關審查時程為20日。設計審查時間不計入工期。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5.整體施工計畫、施工品質計畫、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
於細部設計報告核定之翌日起7日內,提送整體施工計畫、施工品質計畫及施工環境保護計畫各一式5份,送請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廠商(PCM)及機關依權責審查。如經審查不通過,應於接獲通知日起5日內重新提送細部設計至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廠商(PCM)及機關依權責再審。
*餘詳如契約履約期限
*本案原定於107/11/13開標,經業務單位簽准修改部分招標文件(契約範本、評選須知、基本需求說明書),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不延長等標期,移送行政處辦理更正公告,詳細開標時間及更正內容詳如公告。
*本採購案已於107年10月29日公開招標中,並將於預定107年11月13日開標。惟本案招標文件之評選須知、及詳細價目表(標單)紙本及電子檔案修正,爰須辦理重新上傳更正作業。經簽准後移送行政處辦理更正公告,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本案經考量延長等標期2日,於107/11/15開標,詳細時間詳如招標公告。
*本採購案已於107年10月29日公開招標中,並將於預定107年11月15日開標。惟本案空白標單紙本及電子檔案修正,爰須辦理重新上傳更正作業。經簽准後移送行政處辦理更正公告,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本案經考量延長等標期2日,於107/11/19開標,詳細時間詳如招標公告。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