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共計建造8艘,將配置於東沙地區,採三梯次交船(第一梯次第一及二艘、第二梯次第三、四及五艘及第三梯次為第六、七、八艘)。本艇主要供東沙地區執行國安及海域執法相關機敏任務使用,負責東沙群島周邊海域之巡邏、查緝、偵巡、應變支援及其他維護國安、海域秩序與主權權益之任務。預定航行於東沙群島周邊之礁臺、潟湖、沙洲、淺灘、潮間帶及其他近岸水域。考量前述海域水深較淺、地形變化大及航行環境複雜等特性,本艇設計應考量船體吃水限制,並具備淺吃水、操控靈活及船速高等性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東南沙分署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6/01/09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52高雄市茄萣區崎漏里正遠路1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買賣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分批交貨之期限:廠商應於下列日期前,將本案八艘執法小艇送達機關指定地點並完成點交。
(1)第一及二艘:決標次日起240日曆天。
(2)第三、四及五艘:決標次日起270日曆天。
(3)第六、七及八艘:決標次日起300日曆天。
2. 其他:
(1)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20天內提交工作執行計畫書送機關核可。
(2)依據機關需求規範書壹、十八「圖樣及其審核」提交各階段送審圖說。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定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可由政府機構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訂約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再做為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將視為無效證件。
2.凡公司、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 (F1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F21406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其中之一者,並具備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均可參與投標。
3.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5.廠商須為台灣區造船工業同業公會或臺灣遊艇工業同業公會正式會員之證明,如會員證(影本)。
6.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三)本案於等標期間內(上班時間:上午0830時至1130時,下午1330時至1700時)如有任何疑問均可電洽機關詢問,聯絡電話:(07)698-8820#763202,聯絡人:陳品任專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