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a00621@mail.penghu.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須合法登記設立之廠商,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之專業服務廠商(能提供本案標的内容之廠商者)。
投標廠商應至少包含下列其中一項營業項目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 投資顧問業。
3. 管理顧問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預算尚在立法階段,待預算通過前先行決標保留。
二、本次公告契約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關「5.甄審、評定及議約、簽約階段:廠商應自本促參計畫公告招商後,協助機關於75日內完成本促參計畫民間機構之甄審及評定作業,並自本促參計畫甄選出最優申請人後,協助機關與最優申請人辦理議約及簽約作業。」,其中「…廠商應自本促參計畫公告招商後,協助機關於75日內完成本促參計畫民間機構之甄審及評定作業…」部分誤植,正確應為「…廠商應自本促參計畫公告招商截止後,協助機關於75日內完成本促參計畫民間機構之甄審及評定作業…」。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