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3 - 綜合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電子郵件信箱
tinachen@h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Danas-F-02-04 - 建置小型防災微電網及移動式微電網貨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觀光處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花蓮縣政府總收文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日起至統包案驗收合格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其餘詳如契約書第七條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電機技師事務所或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應檢附文件:
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電機技師事務所或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二)應檢附文件:
1.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下載列印)
2.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 切結書1、2。
6. 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7. 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及光碟電子檔1份。
8.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9. 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 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10. 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法」第 9 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故本案第一次招標即採全部投標廠商(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同時辦理開標資格審查。
*備註:1.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2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等文件需用印或簽章之部分,請用印或簽章,倘若未用印或簽章,將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2. 得標廠商需再檢附一份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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