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條件係依原契約條件、需求項目及價金辦理或與本案活動相關新增項目,另行辦理議價,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1,000萬元整。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觀光處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本府總收文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所有活動結束之次日起60個日曆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法立案且登記營業項目可承接本案之公司行號,如:廣播電視業
「J5」、藝文業「J6」、廣告業「I4」或與本案標的相關業者。
(2)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廠商資格:1.依法立案且登記營業項目可承接本案之公司行號,如:廣播電視業「J5」、藝文業「J6」、廣告業「I4」或與本案標的相關業者。2.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三)應附證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或法人登記或其他政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4.切結書1。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7.電子領標廠商須檢附由廠商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8.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
※備註: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案內115、116年度預估需用金額業於投標須知敘明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則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就不足金額之情形,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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