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宜昌一街45號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等級為地區級以上之特約醫院。2.提供「實驗室品質管制」相關措施,包括曾參與中華民國醫檢學會辦理生化、血液、血清、尿液及糞便潛血外部品管測試結果或其他具公信力之外部品管結果(例如:CAP或TAF等)。
(二)健康檢查工作團隊成員至少有:牙醫師1名、小兒科醫師或家醫科醫師共2名、護理人員每科1名共3名、護理人員或技術人員2名共計8名,組隊到校進行全身理學檢查工作。
(三)須具有合格檢驗師3名以上,可負責從事寄生蟲、尿液及血液檢查工作。
(四)參與健檢醫師、護理人員、檢驗師皆應配戴執業執照及醫院服務證明文件。承辦檢查單位應於檢查前1星期將參與人員造冊,送交教育處參考。
(五)健檢醫師若未具備專科醫師資格時,則應為當地衛生局登錄滿3年以上之醫師(即為總醫師資格),避免第1、2年之住院醫師、或借牌醫師擔任健檢醫師。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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