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117@mail.shinp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9435 - 客庄區域發展暨綠生活環境營造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25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中正路40號
付款方式
光碟片⼄份(含圖說)新台幣350元整,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51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25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中正路4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符合本採購標的,⼟⽊包⼯業、丙級以上營造業。特定資格:無。
附加說明
1.請到場廠商務必攜帶公司⼤⼩章以備議減價時衿印。
2.決標⽅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項第⼀款及第五⼗三條規定決標。
3.⼯程內容查詢請洽⼯程業務單位,餘詳⼯程投標須知及施⼯說明書。
4. 截⽌投標⽇或開標⽇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辦公時,其截⽌投標⽇與
開標⽇均分別順延⾄該⽇之次辦公⽇。
5.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表、⼯程估價單(估算書)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
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
6.押標⾦以⾦融機構⽀票、本票、保付⽀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為受款⼈。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
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
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得標廠商需於決標⽇起10⽇內檢送契約正本2份、副本4份⾄本所,如需補正
須於本所發文⽇次⽇起7⽇內完成並函復本所。
9.註:依據內政部⺠國107年8⽉22⽇台內營字第1070812769號令:修正「營
造業承攬⼯程造價限額⼯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條、第四條、第四條之⼀:
第 ⼆ 條 ⼟⽊包⼯業承攬⼩型綜合營繕⼯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萬元,
其承攬⼯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
鋼筋混凝⼟擋⼟牆⾼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四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千七百萬元,其⼯程規模範
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建築物⾼度⼆⼗⼀公尺以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五公尺以下。
⼄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
⼀、建築物⾼度三⼗六公尺以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倍,其⼯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四條之⼀ 本辦法修正施⾏後,第⼆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
額增資者,其承攬⼯程造價限額適⽤修正施⾏前之規定。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
對照表請參閱⾏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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