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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8彰化縣和美鎮仁愛路27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8彰化縣和美鎮仁愛路27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二)檢附文件影本: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公會會員證、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須知: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三)、 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投標文件。
(四)、 本採購案因申請相關執照等事實餐需要辦理變更設計,得標廠商同意配合辦理。
(五)、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7日內辦理簽訂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若無故不依該時限簽約,並經招標機關通知限期簽約,仍逾期無故不簽約或拒不簽約者,則以棄權論,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次順位者於完成議價程序後遞補。
(六)、 本校就本案有權依政策變更作出暫緩、終止或不予簽約之決定。
(七)、 本案須依教育部補助「107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舍防水隔熱工程計畫」相關規定,資料填報、資料送審修改及協助成果報告。
(八)、 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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