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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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或預算用罄,若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同意,得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實付款,得辦理續約,免再召開議價會議,續約次數最高以1次為限,1年1次,後續擴充金額以新台幣72萬元整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3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二鄰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需營業項目為車輛租賃等相關業務廠商之各業登記證者(應備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 原住民廠商須附: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3.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公司董事、股東名冊及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即日起至114年5月27日上午09時00分止於上班時間內電子領標購買。
二、檢附電子領標憑證於投標資料內,電子領標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web.pcc.gov.tw)下載。
三、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之規定,於第1 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者,由主持人當場宣布改採限制性招標。
四、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五、得標廠商應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或竹東分局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日內訂約,並於機關通知日7日內備齊交付機關之使用車輛及相關文件(如車籍資料、投保證明文件等)
七、開標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拒因素經縣市主管機關發布不上班通知則順延至次日上班日同時間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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