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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廠商無重大違約事由得由廠商提出並經機關同意後,依原契約內容辦理後續擴充1次,至多2年。其後續擴充案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得標廠商履約不確實無法達到機關要求品質。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商不易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應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禁止之規定,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工商行號及基金會、工作室、學術教育單位、法人,或與具經營藝文空間經驗之自然人所組成協力團隊,惟得標之團隊若涉及販售營利事項,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依法繳納稅金。
(二)投標廠商應具備能力:
投標廠商應具備經營藝文空間,或藝術、文化、教育等經驗者,或得以協力廠商代之。
(三)應繳附證明文件:
1.具合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或依法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等,應備法人登記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所得稅或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屬機構或團體者,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
4.檢附本案實際經營之團隊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含營運項目涉及依法應聘技術證照人員之相關證明。
5.藝文空間經營或藝術、文化、教育、公益事業等經驗證明。
6.協力廠商同意書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附加說明
營運期間之固定權利金7號建築以每年174,930元為下限;13號建築以每年332,784元為下限。由廠商自行報價後另洽優勝廠商辦理議(加)價,數字請以國字中文(正體字)大寫,投標廠商之標價低於公告之固定權利金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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