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ax245@hch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契約期滿前,機關如因業務需要,廠商同意依原合約條款後續擴充續約2個月(不含軟體更新授權及資訊安全服務),後續擴充約20萬6,5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100元整以現金繳費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行業,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執照已停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並符合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含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稅繳款書,若當期免繳納營業稅者,請以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替代);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參與本機關投標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規定,如廠商有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範─公職人員(包含民意代表)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廠商)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該廠商應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投標及承攬違反廠商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對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