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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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3段219號
開標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3段219號 機關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於得標後不進行履約影響機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3段219號 機關行政室文書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共計1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另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備註:經濟部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電子招標文件,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3.通訊索函:得於公告規定時間內,須酌收材料工本費新臺幣100元,並附貼足郵資(約52元)之大型回郵信封,書明函索標案名稱及案號,回郵信封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郵寄本機關索取投標書表,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機關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4.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未依規定投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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