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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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3段2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3段2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之基本資格:(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等(營業項目須含運輸業務,相關代碼G101061汽車貨運業)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2)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得標廠商應備足每輛總重15公噸(含)以上至42公噸(含)之自有或租賃之汽車,於決標日起七天內應檢附參加營運之各輛汽車之總重頓數、牌照。)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備註:經濟部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餘詳投標須知。2.若截止收件日與開標日適逢颱風等因素而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時間代之。3.通訊函索:合於招標公告所定資格之廠商,得於公告規定時間內,須酌收材料工本費100元,並附貼足郵資(約貼52元)之大型回郵信封,書明函索標購(售)名稱及案號,回郵信封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郵寄本廠索取投標書表,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廠不負郵遞延誤責任。4.上網領取:本廠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招標文件費請依政府電子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費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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