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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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3段2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5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3段21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應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本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公司、商業登記資料】)
(2)廠商須具有效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照乙級(含)以上。
(3) 檢附最終掩埋場 或焚化爐契約影本。
(4)本招標需由符合資格規定之廢棄物清除機構檢附與廢棄物處理機構所簽訂於履約期間之同意進場處理証明或許可証投標,或由同時具有二者業別資格之廠商單獨投標。
(5)廠商應提供經環保機關認可之運輸車輛資料,以人力或合適之機具方式將機關廢棄物清運至環保主管機關認可之處置場,且取得處置場之進場證明(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紀錄遞送三聯單)上網申報及環保機關規定之文件;廠商需提供數個子母車供機關存放一般事業廢棄物。
(6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六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7)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附加說明
1.餘詳投標須知。2.若截止收件日與開標日適逢颱風等因素而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時間代之。3.通訊函索:合於招標公告所定資格之廠商,得於公告規定時間內,須酌收材料工本費100元,並附貼足郵資(約貼52元)之大型回郵信封,書明函索標購(售)名稱及案號,回郵信封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郵寄本廠索取投標書表,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廠不負郵遞延誤責任。4.上網領取:本廠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招標文件費請依政府電子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費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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