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1樓1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7樓總收文(NCC)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日止,餘詳招標文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建築師事務所」、室內裝修廠商(須具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檢附此項文件者視為未檢附)。
2. 上述投標廠商分別須再檢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 室內裝修廠商(具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聯絡方式如下:
需求單位:秘書室,馬瑞亨,電話:(02)33438738
採購單位:秘書室,李怡霈,電話:(02)33438776
1.本案於114年5月20日更正投標廠商資格為「建築師事務所」、室內裝修廠商(須具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其餘未變更,餘詳招標文件。
2.本案於114年5月26日於契約中新增「附件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採購契約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其餘未變更,餘詳招標文件。
3.本案於114年5月28日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修正條文,修正評審須知中符合需要廠商評定方式,其餘未變更,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