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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為妥善規劃本會辦公空間,增進公共空間使用效能,本案研擬拆除本會10樓低度使用之原有會客室、影印室,進行牆面重整及相關設備移設,增加空間通透性,以利後續規劃作為公共建設攝影作品展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履約期限
1.工程之設計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0日內完成。2.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次日起30日內全部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為具備政府登記合格之室內裝修業(營業項目細類代碼E801060)廠商,依法得兼具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及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2.投標廠商為具備政府登記合格之各級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細類代碼E101011)廠商,依法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將室內裝修設計業務部份以分包廠商(依法核准之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者依法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代之,投標時應一併檢附該分包廠商之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影本。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影本:。
(1)以室內裝修業資格投標者須檢附文件: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以綜合營造業資格投標者須檢附文件:
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b.投標時當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3)分包廠商為開業建築師,須檢附文件: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投標時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分包廠商為室內裝修業者,須檢附文件: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