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50號
電子郵件信箱
C55321@hdares.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間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本案預算百分之30範圍內增減委外承攬項目,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碩士學歷)及價金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50號本場秘書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勞務承攬案,為確保廠商如實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勞務承攬案,為並確保廠商如實履約發放專案承攬人員薪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場秘書室(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2段150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計12個月。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營與本採購案業務相關之業者,並具備合格證件及納稅證明。
二、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一、可用郵購或親自領取,郵購者須自備回郵信封(建議B4尺寸)及郵資52元;親自領取者至本場秘書室索取。
二、另本案招標文件提供電子領標,敬請多加利用。
【履約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120,000元整
【保固金額度】 無
【其他】
一、本案執行地點: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2段150號及宜蘭縣三星鄉大義村上將三段81巷6號。
二、本案係第1次公告。投標廠商得自行考量是否參與開標作業,不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現場比減價權利。
三、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前繳入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帳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帳號:24511802123002本場指定帳戶內,並取具收據聯附於投標文件內於截止投標前寄(送)達本場或於開標時向主辦人員繳驗或提示。
四、參與投標廠商應使用本場表格報價,報價資料連同相關證件於限期內以掛號寄送或親送本場。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方式將文件裝入大信封後密封並於大信封封面貼上【外信封標籤】寫明廠商資料投寄。標封內文件裝訂順序如附件1「111年試驗研究相關事項專案承攬」投標文件裝訂順序表。
五、各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之異議,請同時提出具體事證、招標機關名稱、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以利辦理。
六、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七、開標是日,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場停止辦公,則依下列原則處理。
(1)截標日本場停止上班時: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為截標日,如次一辦公日為開標日,則開標亦順延一辦公日。
(2)截標日本場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不變更截標日期。
(3)開標日本場停止上班時: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為開標時間。
(4)開標日本場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如期辦理開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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