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永和區成 功路 1 段 80 號 3 樓(核能安全委員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核能安全委員會(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秘書處文書科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公司或工
商行號。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請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附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若無營業稅或所得稅相關納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後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3.信用證明(請擇一備標):如(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A)資產負債表;(B)損益表;(C)現金流量表;及(D)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
*如屬『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得作為證明之文件。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三)其他投標時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標價清單、報價明細表。
3.服務建議書(建議1式10份)。
4.切結書1、2。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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