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2樓
截止投標
112/08/03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2/08/04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12/08/04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2/08/04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2)22322253)
開標地點
新北市永和區成 功路 1 段 80 號 3 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秘書處文書科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 113 年 7 月 1 日前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 明及提送監造工作相關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限如下列,且為政府合法登記並領有
有效證件之建築師事務所或依法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
人(營業項目代碼 I101061或 I503010或 E801060),其參與
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之規定辦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營業登記之證明影本(自然人則免,但技師事務所者須附執業
執照影本;另如為建築師事務所則須檢附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
書;如為工程技術顧問業則須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技師執業執照)。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
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或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請投標廠商依其納
稅情形擇一備標: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
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
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
明文件代之。
(4)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
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附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
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若無營業稅或所得稅相關納
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後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3.信用證明(請擇一備標):如(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
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或(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A)資產負債表;(B)損益
表;(C)現金流量表;(D)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
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
*如屬『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
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得作為證明之文
件。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
負 責 人 個人 戶 之方 式 辦 理。 投 標廠 商 不 論其 使 用票 據 與
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應附具之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或簽署】。
2.投標標價清單 (皆須核章)。
投標廠商報價應詳閱全部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
其標價,內務必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並不得於投標標
價清單內另附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無附加)。
3. 切結書 1、2、3。
4. 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另本案於112年7月27日更正招標文件內需求說明書「更正位置:需求說明書P.4、P.5、P.10、P.13標示紅色處」及補充經費明細表1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8/03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2/08/04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