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售價200元,逕洽本站組員繳納後領取
開標地點
台北市敦化北路340-9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國際航空一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敦化北路340-9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國際航空站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登記合格立案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綜合營造業 (三者之一之即可)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具之資格文件(影本)包含: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應附具之資格文件(影本)包含: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依離島建設條例免徵營業稅證明)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4)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切結書、出席代表授權書(如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不需授權書)、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查詢同意書、投標標價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八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有誤或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第二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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