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電子郵件信箱
b88501084@free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條件114年8月30日前送意願書及上半年工作成果(或期中報告),招標機關及審查委員經審查會議審查同意,評審分數80分以上,得後續擴充1年。
二、後續擴充期間以工作完成後至115年12月31日止(即後續擴充以1年為限),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6,000萬元整。
三、按原契約單一年度工項契約單價與變更契約新增工項契約單價執行履約(後項由機關確認)。
四、招標機關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開標地點
407026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026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履約期限
⾃通知開⼯⽇起⾄114年12⽉31⽇⽌(餘詳⼯作說明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可提供符合契約要求技術及專業性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或技師事務所(以上均須為土木或水利或大地或結構或橋梁檢測等相關領域)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之計畫主持人須具技師資格(土木或水利或大地或結構等)。
(3)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2項及第3項、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4)餘詳技術服務招標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技術服務招標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技術服務招標書。
其他:廠商證明文件
:
一、詳技術服務詳招標書規定。
二、投標廠商須提送各項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影本為原則(影本),並依序裝置下列文件並裝訂成冊(請附「技術服務招標書-附件⼀、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於⾸⾴,以利開標審查作業)。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其他: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作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12年12月8日下班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招標機關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招標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12年12月13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三、報價項目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0。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