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電子郵件信箱
u687970@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如因業務上需要,得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得向得標廠廠商增租1次之權利,期限不超過2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履約期限
1.自決標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全部設備之安裝及系統設置2.租任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為期2年。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機關自辦採購,採用本公司財務採購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1.上述金額均含稅。
2.本案未稅金額如下
採購金額新台幣2,496,000元
預算金額新台幣1,248,000元
3.押標金新台幣50,000元
4.履約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5.履約期限:
(1)自決標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全部設備之安裝及系統設。
(2)租賃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為期2年,若因設備安裝、查驗等作業時程,未能及於114年1月1日啟用,則改由設備安裝及系統設定查驗合格之翌日為租賃啟用日為期2年。
6.以匯款繳納押標金無法於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開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標封內繳納押標金。
7.若以票據繳納,票據抬頭請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