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電子郵件信箱
u457162@taipower.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工管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100元整,請劃撥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為004-58116334900060台灣銀行公館分行)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工管組資料課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案所需技術層次甚高,有資格參與投標之廠商絕大部分皆為國外廠商,他們已習慣使用本公司多年來順應國際貿易契約條件所製訂的中/英文契約,若強制改用工程會所頒布的契約範本,恐會嚴重影響國際大廠的投標意願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含分包廠商)須為在WTO成員國及GPA締約國(或政治實體)司法管轄權下依法登記之公司。
2.投標廠商須具備下列各項技術經驗:
a.曾經設計、製造及供應至少一部出力不低於270MW(ISO)的氣渦輪發電機組之經驗,且該氣渦輪發電機組從2002年1月1日至本資格標投標截止時間前已商轉。
b.曾經設計及供應至少一部出力不低於400MW(ISO)之複循環發電機組之經驗,且該機組從2002年1月1日至本資格標投標截止時間前已商轉。
註:上述廠商供應範圍至少應包含氣渦輪機及發電機、汽輪機及發電機與廢熱鍋爐。
c.曾經安裝或組裝至少一部出力不低於400MW(ISO)之複循環發電機組之經驗,且該複循環發電機組從2002年1月1日至本資格標投標截止時間前已商轉。
或曾經有安裝或組裝火力發電機組設備或系統之經驗,其單一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5.6億元或其等值外幣,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4億元或其等值外幣,且該等火力發電機組從2002年1月1日至本資格標投標截止時間前已商轉。
3.投標廠商不得有任何"投標廠商聲明書"中依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案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上述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2. 本案採購金額(未稅)及預算金額(未稅)為TWD 45,630,000,000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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