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電子郵件信箱
u014163@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儲槽預計使用年限50年
2.本案工程為5座16萬公秉之全容式地上型LNG儲槽及其附屬設備,於商轉後可提供台中電廠及通霄電廠新建複循環機組用氣儲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工管組(上班時間8:00至12:00;12:50至16:50)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500元。1.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2.專人領購:先將招標文件費繳存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第58116334900060號,憑繳款證明向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工管組換領。3.郵購:請附銀行繳款證明正本及回郵50元向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工管組辦理。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本案得以單獨投標方式或以共同投標方式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2.本採購案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之廠商參與投標。基本資格:1.國內廠商須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納稅之證明。2.國外廠商須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特定資格: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共同投標之其一成員須符合:投標商自2008年1月1日以後(以業主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所載完工日期為準),曾完成至少乙件單一儲槽容量十萬(100,000)公秉以上之地上式液化天然氣儲槽工程實績,投標時須檢附該實績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並附該實績其儲槽容量、儲存液體及儲槽形式之佐證文件。2.具有相當財力者: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須提出經會計師(CPA)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且能符合下列條件: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319,000,000元。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其他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 上述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皆含營業稅
預算金額未稅:NTD15,830,000,000
採購金額未稅:NTD15,830,000,000
2.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公司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3. 本工程在本計畫未通過環評前,本公司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環評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4. 本採購案投標須知係本公司制式條文,因本工程特性而有增修條文皆敘明於投標須知第三十一條(十九)。
5. 公開閱覽招標文件草稿涉及重要條文變更如下:
(1) 承攬契約修訂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污染責任保險由承包商投保。
(2) 投標須知第三十一條(十九)17增列附件(4)釋疑表。
(3) 特訂條款21.17,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之廠商為分包商,
(4) 特訂條款增訂附件19 Import Duties、附件19-1、附件20保單及其條款。
(5) 特訂條款附件16修改專業責任險之保險起迄日。
(6)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依投標須知第三十一條(十九)規定提送正本或影本。
(7) 增列詳細價目表內容。
6.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第1次更正公告相關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更正公告,釋疑期限延長至107.12.24日止、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皆無變更。
2.文件更正內容請詳「更正公告文件-01」,已購買本招標文件者,請於公告日起免費領取更正文件:(一)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二)親自領取者:於辦公時間(08:00至12:00;12:50至16:50)以原繳款證明及原光碟至核火工處工管組領取。
第3次更正公告相關說明如下:
1. 第二冊技術規範含本次更正公告並納入第2次更正公告之修訂內容。招標文件更正內容詳「List of changes (更正公告文件-03)」。
2. 本採購案原招標公告釋疑期限至107年12月24日,涉及更正公告之修訂及補充招標文件之釋疑,延長釋疑期限至108年1月10日,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皆無變更。
第4次更正公告相關說明如下:
1.本次更正公告修訂內容詳「更正公告文件-04(Addendum 4)」,釋疑期限、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皆無變更。
2.評選委員名單已於107年9月11日公告,詳http://web.pcc.gov.tw/tps/pur/PurDetailPeople.do?method=viewPurDetailPeople&pkPurAnnounce=781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並註明予曾計畫經理惠美(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39號、傳真號碼02-2391-0216或02-2391-028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