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403004@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2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標準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或乙等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其專業營造登記證書內專業工程項目需有「基礎工程」項目,登記資本額之10倍需大於發包工程金額)或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備註:營造業-需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影本(內容應包含封面及目錄、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負責人簽名及蓋章、獎懲事項)。】
附加說明
1.本工程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訂資格。
2.本工程所稱之特訂條款係指下列文件:
(1)特訂條款補則((2)工程圖號目錄(3)供給器材清單(4)工期估計表(5)其他(履約表格、鐵塔基礎及裝建數量一覽表等)(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交付承攬工程工安風險評估區分等級評量表(7)供電處普查所屬單位各類交付承攬工程承攬商履約應具備技術人力、施工機具查驗資料表(8)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單位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施行細則及附件(9)高屏供電區營運處工地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示意圖(1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綠色環保工地友善環境措施推動管理要點。
3.本工程所稱之施工規範係指下列文件:
(1)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區營運處土木工程施工規範 (2)台灣電力公司供電區營運處架空輸電線路塔基工程施工規範 (3)施工綱要規範等(選用章節詳特訂條款)。
4.廠商每月須提送當月實作數量,並計算當月經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工程款作為估驗依據。
5.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對象應將甲方人員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6.一般條款F.12(1)(2)、I.1(2)、K.2(1)之各項計畫提報時程,依「土木工程施工規範」1.5.1.(1)~(5)規定辦理。
7.有關第1期工程及各項計畫書等提送相關規定如下:
(1)第1期工作內容為主體工程施工前各類之準備工作(含各類計畫書製作、人力、安衛護具、施工機具查驗、開工前工安訓練、工程保險..等)。如工期逾期時,依本須知五(二)規定辦理。
A.各類工程計畫製作之提報、審查、修正與扣罰款規定概依「土木工程施工規範」1.5.1.(1)~(5)規定辦理。本款所敘工作內容不另計五.(二).1逾期違約金。
B.人力、安衛護具、施工機具查驗、開工前工安訓練、工程保險(起保日為開工日起零時起)..等工作,應於第1期工期內查驗完成。
C.如各項文書涉及甲方或其他單位審查期間屬要徑者始得展延工期。
8.於一般條款K.17中明定,乙方在工作過程中,應保留完整之工作紀錄及電腦檔案並存於光碟片以備甲方隨時核查,並應於竣工時裝訂成冊,與光碟片一併移交予甲方。其中於竣工時裝訂成冊部分免辦理。
9.本工程第1至第6期皆於第7期竣工後合併驗收。
10.本工程5座塔基施工所需之塔基周邊用地租金及施工必經道路用地租金(施工道路路權),及施工期間損及前述用地內之地主和相關權利第三人之地上地下物補償、經濟損失補償、既設物或房屋受損補償或復舊、工程人員或車輛進入工地之道路維護暢通及相關安全措施等,已含於契約「施工用地處置及復舊費」、「運搬道路設施費」中,廠商投標前應謹慎評估所需費用,詳特定條款4.2說明,並已揭示部分塔基周圍鄰近地主及相關權利人與本處協議之補償金額(本案僅負責協議金額之一半,另一半由機電廠商負責),其它本工程未協議部分仍須由本工程承攬啇負責辦理。
11.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2967或高雄市郵政第32-71號信箱。
12.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13.以上金額均含稅。
※因應國內確診案例急遽增加,訪客進出本公司之門禁管制,相關措施如下:
(1)訪客進出一般區域須出示施打2劑疫苗之實體或數位證明,經警衛確認後始可入內,並禁止進入管制區域。
(2)如無法提出疫苗施打相關證明,則須提供3日內快篩陰性或7日內PCR之實體或數位證明,經警衛確認後始得入內。
(3)訪客進入請配合量測體溫、配戴口罩,如體溫超過37.5度或有感冒咳嗽等症狀者,建議立即就醫,並禁止進入本處辦公場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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