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u382630@taipower.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增購上限額度為契約總價金5%。
二、機關增購須支付給廠商之金額及相關說明如後:
1. 每新增提報1處所,依該新增處所提報當期之「檢查及簽證申報服務費」單價支付予廠商。
2. 廠商辦理新增提報處所工作仍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管理費(量化)」不另給付,「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管理費(非量化)」依第九條、「稅雜費」依第十一條內容及方式給付。(詳工作說明書第十三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開標地點
台電高屏供電區營運處開標室(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20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基於個案需要之考量收取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20號
履約期限
本案工作分8期,每期開工日為該期指定完成申報期限當月之前月1日,每期竣工日為該期指定申請書面查驗期限(餘詳工作說明書第六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電公司標準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a)以「專業機構」資格投標者,須檢附:內政部核發且於投標截止當日仍有效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影本。
(b)以「專業人員」資格投標者,須檢附:內政部核發且於投標截止當日仍有效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認可證」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須檢附:內政部核發且於投標截止當日仍有效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影本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認可證」影本。
附加說明
1.本處端正政風檢舉電話07-3212967或d49063@taipower.com.tw信箱。
2.以上金額均含稅。
3.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為1,848,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1,760,000元。
4.投標廠商於「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填入之標價係「不含營業稅」。
5.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餘詳本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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