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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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3樓第1會議室(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總收文(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型態:學校、研究機構、團體、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公司等之一。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學校:需出具該校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公文;若屬校方授權單位,須檢附校方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需蓋關防,一校以一授權單位或人員為限)。
2.研究機構、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應檢附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其登記或設立至少應具有水資源、水利、土木、生態、景觀、研究發展等項目之一。
3.公司: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登記或設立並應具有工程技術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等執業項目之一。
(二)納稅證明文件。
(三)其他證明文件:
1.廠商如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公會或地方公會會員證。
2.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另請檢附廠商執業技師証明文件。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本案採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免費。
三、本案評審日期將於資格標審查當日公布。
四、本計畫若因預算中斷或政策變更致無法延續辦理時,本延續計畫即終止;且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五、本案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而停止辦公致無法如期開標時,宜順延至上班日辦理開標,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通知投標廠商。
六、招標投標契約文件與投標標價清單報價金額不一致時,以標價清單為準。
七、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
(一)第1階段先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及評審,如審標及評審結果為「1個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則該家原住民廠商取得議價權。
(二)如審標及評審結果為「2個或2個以上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則由前述原住民廠商依評審結果依序議價。
(三)如為「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評審結果無原住民廠商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情形,則第2階段改就「合格標且評審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非原住民廠商」依評審結果依序議價。
八、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一)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
(二)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三)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九、本案採公開取得企劃書,如投標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十、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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