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ra08040@wra08.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本局指定信箱(台東大同路郵局第128號信箱)或以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投標專用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廠商資格採具有土木包工業以上。
廠商投標時並應繳驗下列與原件相符之證件資料:
(一) 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 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征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標封、證件封等所標註。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以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決標原則
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其他
1. 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領標電子憑據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不合格標論。
2. 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應以本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局301專戶台灣銀行台東分行023037091196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押標金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開標後五天內退還);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寄達本局指定信箱(台東大同路郵局第128號信箱)或以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投標專用信箱)。
4. 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參閱本採購招標文件之規定,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本,違者所投標單不合格。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6.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新台幣40萬元整(詳投標須知)。
7.檢舉機關不法函件請寄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專線: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w、地址:台北市福州街15號、台東市寶桑路24號或電話089-322023#1603政風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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