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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2樓會議室(臺中市梧棲區中南一路2段159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中南一路2段159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5個日曆天內提報開工,開工日起20個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合法登記或設立,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規定者,於投標時備齊下列各項資格證明文件依規定投標。
一、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廠商資格應為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或丙等(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需檢附國內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述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2)檢附相關公會有效之會員證及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二、最近一期或最近一期之前ㄧ期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
三、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廠商納稅之證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四、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其餘詳資格審查表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航業調查處臺中站(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臨港路4段390號、電話:04-265605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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