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3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1段515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55日曆天內完成工程發包前規劃設計,監造依工期而定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內政部營建署契約範本,並增修訂適⽤本處之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符合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然⼈或法⼈,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附繳證明文件:
1. 建築師(技師)事務所:建築師(技師)證書、建築師(技師)開業證書(執業執照)、建築師(技師)公會會員、近壹期完稅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份。
2. 依法登記開業之⼯程技術顧問公司:「⼯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當年度中華⺠國⼯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同業公會之會員證、近壹期完稅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份、履⾏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之責之技師證書與執業執照。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期稅單;最近⼀期稅單繳驗証明為最近⼀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最近⼀期無應納營業稅額者,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銷售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納稅證明替代。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評審委員名單:召集人邦卡兒‧海放南、副召集人蔡孟哲、委員張雅慈、委員吳萬昌、委員許菁如。
2.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3.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參加徵選之規劃設計監造案如為2名以上開業建築師(技師)組織聯合建築師(技師)事務所辦理規劃設計監造者,應由1名開業建築師(技師)具名投標,並負得標後簽約及履⾏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之責。
4.總工程費(含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費),為新台幤16,000,000元。
5.決標⽇次⽇起開⼯。
6.投標廠商應將應繳驗之資格證明、納稅證明、廠商聲明書、投標標價清單、議價單、廠商切結書1(須蓋廠商及代表⼈印章)及2(須蓋技師印章)、委託代理出席(使⽤印章)授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式⼀份)併同企劃書(⼀式6份)等裝入⾃備之信封、紙箱或不透明之容器內,並以漿糊、膠⽔、膠帶、訂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密封,另投標文件不得使⽤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具填寫。【標封】應標⽰採購名稱及投標廠商名稱、地址,未註明者不予接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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