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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17
已截止
:本局站場及平交道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決標後由機關通知召開協議組織會議,決定開工日期。 (2)委託測量部分:依本局通知作業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 (3)規劃設計部分: (a)廠商接到本局通知日起,應在30日曆天內提出規劃部分服務事項成果(期中報告)1式10份送交本局審查,並依本局指定日期簡報(期中簡報)。 (b)規劃成果簡報後,廠商接到本局審查意見書面並於指定期限內,依本局審查意見修正完成,提出期末報告1式10份送交本局辦理期末審查,並依本局指定日期再次簡報(期末報告),並依各單位意見修正完稿後製作規劃報告書(含基本設計圖)1式10份。 (c)規劃成果簡報後,廠商接到本局審查同意書面通知日起,應在60日曆天內,提出細部設計部分服務事項成果,將設計圖說及施工預算書等1式10份送交本局審查。 (d)設計成果經本局審查後,廠商接到本局審查意見書面並於指定期限內,依本局審查意見修正完成,否則依約罰款,修正次數以3次為限。 (e)設計成果經本局審定成立預算後,廠商應將發包所需之各項圖說及施工預算書送交本局辦理發包,並依本局指定開標時間,派員到現場說明,並協辦工程招標、開標及工程訂約之配合手續與開標中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標單內容、施工計畫及配合解釋設計疑義等。 (f)視情況配合出席有關本工程之相關現場會勘說明會。 (g)其他廠商應辦事項,應於獲本局書面通知辦理日期限內,辦理完成。 (h)以上各款未依限期完成,視同逾期,依罰則相關規定罰款。 (i)以上工作不包含本局審查時間及舉辦說明會、簡報等所需時間。 (4)工程監造部分:廠商提供之工程監造管理技術服務,以主體工程決標之日起,迄本主體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為服務工作期限。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 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高雄工務段轄內站場及平交道積水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部份 勞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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