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5 - 燈絲電燈泡或放電式燈泡;弧光燈;照明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電子郵件信箱
yl550001672@mail.yunlin.gov.tw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5 - 燈絲電燈泡或放電式燈泡;弧光燈;照明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為新台幣120萬元整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 短期效益:
1.提升歷史建築與文資場景的能見度。
2.創造城市夜間活動的潛力。
(二) 中、長期效益:
1. 增加觀光收入。
2. 促進文化交流與教育推廣。
3. 增強城市形象和認同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雲林縣土庫鎮公所三樓會議室(雲林縣土庫鎮中興路17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方式寄達土庫郵政第7號信箱或專人於上班時間送達本所一樓收發文處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類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營業或服務項目為下列之一者
■照明設備製造業(CC0104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90)
■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4).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需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及電氣工程公會有效期會員證。
附加說明
(115/3/31更正) 更正招標文件「估價單」、「需求說明書(修估價單部分)」
(115/3/31更正) 截止收件期限延長至115/4/13下午5時,開標日期修正為115/4/14上午10時
1. 未使用招標機關發給之投標標價清單投標者,為不合格標。
2. 本案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款,需俟補助款撥付本機關後,復依程序辦理付款事宜(詳如需求說明書第參條、四)
3.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對於未到場之廠商,將通知該廠商限期30分鐘內到場,經通知後未到場之廠商,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棄權。
通知方式:依據外標封上之廠商電話號碼撥打2次(第1次未接通後,等待5分鐘後再撥打第2次),如有數個電話號碼,除優先撥打手機號碼外,由機關任意選擇1個號碼撥打。
期限規定:接通後通知上述事項,結束通話後30分鐘。
參考電信商語音信箱預設時數,響鈴超過30秒仍未接通,視為已通知並超過期限。廠商未填寫或填寫錯誤而無法通知,視為已通知並超過期限。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6. 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7. 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者,為不合格標。
8. 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9. 投標廠商以郵寄方式遞送投標文件時,需特別注意投標文件於截止投標時間內前送達機關指定地點,前項所指投標時間非為投遞時間,廠商或郵局因投遞時間延誤,造成投標文件無法於截止投標時間內送達,廠商需自負無法參予投標之責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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