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財物類 34 - 基本化學產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電子郵件信箱
cp580621@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履約屆滿次日起1年內(117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或未屆履約期限末日,而採購數量已達本案預算金額上限時,保留預算金額百分之五十之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期間單價依契約決標單價計算。機關並保留採購品項、數量之組合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55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本監行政大樓1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955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本監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5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本監行政大樓1樓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二)應附具文件:【本款所列文件未檢附者,視為不合格標】。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3)投標標價清單。
(4)切結書。
(5)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三)其他文件:【本款所列文件未檢附者,仍得判定為合格標,經審標委員現場確認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檢送該等文件予機關備查】
(1)廠商基本資格文件及其他應附具文件審查表(本表僅做為機關審標參考,廠商投標仍請依本條規定自行檢視所需文件)。
(2)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3)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該文件,代理人出席者應於開標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本代理授權書)。
(4)身分揭露表(事前揭露)(非本表所稱關係人者免附)。
(三)領取招標文件:
(1)領取時間、地點:於截止收件前至本監總務科【地址:台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洽本案招標承辦人:李致平(電話089)581014轉103)領取。
(2)郵購招標文件:附大型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並詳填回郵地址、收受廠商名稱、收件人及其連絡電話等,以郵遞寄達本監總務科承辦人收;郵購封面請註明領取招標文件字樣及招標案號、標案名稱,郵購招標文件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政府電子採購網網頁,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投標案各項文件、封套封面等。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而以傳統書面投標、廠商須將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具於標封內。(該明細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糸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
(四)本採購案標價清單總標價與廠商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總標價金額不相符時,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五)廠商填寫標價清單各單項合計總價無訛,但總標價大寫金額較各分項總價合計金額為低時,得標廠商應自行調整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只能調低不得調高),使各項價格合計總額與總標價大寫金額相符。
(六)廠商匯款帳號如與公司名稱不同(例如匯款帳號附加負責人姓名者),投標文件及計價領款均應加蓋與匯款帳號相同之印章。
(七)為確保廠商權益,請於投標前詳閱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相關規定。
(八)關於本案採購品項、規格如有疑義,請洽詢本機關總務科王辦事員(089-581014#107)。
(九)115年3月30日修正(投標基本廠商資格文件及其他應附文件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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