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ransis@nycu.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5-116年度內廠商配合良好未違反相關罰則內容且經本校評估同意後,得依本合約內容續約二年。後續擴充期間:2年,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1,575,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大學路1001號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服務大樓2F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大學路1001號大禮堂1樓,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文書組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價金支付完畢為止,以先到者完成履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由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處理許可證明文件【(1)與(2)二擇一】
(1) 廠商應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或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需有核准營運項目表文件資料),其營業項目需有可處理招標規範附件一廢棄物代碼之項目(含處理方法),若非有自營清除者,請備具核准清除附件一廢棄物項目(代碼)之協同清除業者委託同意書(招標規範附件二,前述清除業者須具備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或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 廠商應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或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其營業項目需有可清除附件一廢棄物代碼之項目,若非有自營處理者,請備具核准處理附件一廢棄物項目(含代碼、處理方法)之協同處理業者委託同意書(招標規範附件三,前述處理業者須具備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或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教育部共同處理機構進廠同意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請廠商購買招標文件後詳實核對。招標機關聯絡人(或單位):營繕二組周先生電話:03-5712121分機31799,傳真:03-5731655,Email:fransis@nycu.edu.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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