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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服務大樓(營繕二組)2F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大學路1001號大禮堂1樓,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統包案全案驗收合格、並完成改善後12次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審查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應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技術服務廠商(技師事務所(冷凍空調技師)及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二)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紀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1.技師(聯合)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持有經濟部公司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學術單位等其他得提供規劃或設計勞務之機構或公司。持有主管機關(內政部、教育部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機構設立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行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機構(或公司)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文件檢附,正本)
(五)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廠商資格審查表(招標文件檢附,正本)。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參考最有利標投標須知」第60條文字誤繕更正、招標文件清單更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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