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903-112-O-00-267 已決標公告

陽明校區跨館舍光纖建置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決標日:112/12/1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100,000
原始預算
$ 1,182,752
底價金額
$ 1,130,000
決標折數
97.3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機關代碼 A.9.6M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5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製造業之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方立偉
聯絡電話 (02)28267000#62073
機關代碼 A.9.6M
單位名稱 營繕一組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大學路1001號
聯絡人 方立偉
聯絡電話 (02)28267000#62073
傳真號碼 (02)28200410
電子郵件信箱 lw.fang@nyc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如於履約期限結束前原契約項目數量或金額不足以供應需求,得辦理契約變更,以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為上限。(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情形,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後續擴充。(3)後續擴充金額: 新台幣118萬 2,752元整。(4)後續擴充日期: 自決標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2/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8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校陽明校區傳統醫學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 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2段1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400元整(光碟一片)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11 17:00
開標時間 112/12/12 10:00
開標地點 本校陽明校區傳統醫學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會議室( 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2段15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資金不足廠商低價搶標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商依契約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陽明校區傳統醫學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發處( 11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2段15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 30 天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工程業乙級(含)以上登記執證影本、(2)乙級(含)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以上技術士證照影本(照擁有者需任職於該公司,請附廠商投保該員勞保或健保資料影本)、(3)乙級(含)通訊技術(電信線路)以上技術士證照影本(證照擁有者需任職於該公司,請附廠商投保該員勞保或健保資料影本)、(4)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證照影本(證照擁有者需任職於該公司,請附廠商投保該員勞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11日下午5時,上班時間內(下午5時正)到本校陽明校區聯合服務中心出納一組不具名繳費(圖說工本費(光碟一片)新台幣400元整)後憑收據至營繕一組不具名領取;或以限時掛號郵寄(請自行斟酌郵寄往返時間)至本校營繕一組領取,信封上並書名招標工程名稱(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期原件退回)。郵購圖說工本費應開具兌款郵局為台北郵局,受款人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之郵局匯票及貼足回郵100元整之回郵郵資大額郵票並依郵局規定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信封。 1.開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2.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二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預定決標日期:同議價日期。 4.本案無預付款。 5.押標保證金額度:50,000;履約保證金額度:50,000;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3%。 6.書面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如不清楚,得逕洽本校閱覽。 7.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否則無效,詳投標須知,請於申辦時要求查覆單位確實加蓋上述圖章。 8.本採購所需相關費用皆含於預算內,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請詳閱圖說並詳實探勘現場。 9.本工程完工後相關保固規定,請詳閱招標文件內容。 10.本標案已依勞基法規定考量勞工休息日、例假日或應放假日之相關成本,投標廠商應依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投標,如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例如:履約期限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9.6M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方立偉
聯絡電話
(02)28267000#62073
機關代碼
A.9.6M
單位名稱
營繕一組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大學路1001號
聯絡人
方立偉
聯絡電話
(02)28267000#62073
傳真號碼
(02)28200410
電子郵件信箱
lw.fang@nyc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如於履約期限結束前原契約項目數量或金額不足以供應需求,得辦理契約變更,以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為上限。(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情形,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後續擴充。(3)後續擴充金額: 新台幣118萬 2,752元整。(4)後續擴充日期: 自決標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12/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8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校陽明校區傳統醫學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 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2段1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400元整(光碟一片)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12/11 17:00
開標時間
112/12/12 10:00
開標地點
本校陽明校區傳統醫學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會議室( 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2段15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資金不足廠商低價搶標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商依契約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陽明校區傳統醫學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收發處( 11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街2段15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 30 天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工程業乙級(含)以上登記執證影本、(2)乙級(含)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以上技術士證照影本(照擁有者需任職於該公司,請附廠商投保該員勞保或健保資料影本)、(3)乙級(含)通訊技術(電信線路)以上技術士證照影本(證照擁有者需任職於該公司,請附廠商投保該員勞保或健保資料影本)、(4)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證照影本(證照擁有者需任職於該公司,請附廠商投保該員勞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11日下午5時,上班時間內(下午5時正)到本校陽明校區聯合服務中心出納一組不具名繳費(圖說工本費(光碟一片)新台幣400元整)後憑收據至營繕一組不具名領取;或以限時掛號郵寄(請自行斟酌郵寄往返時間)至本校營繕一組領取,信封上並書名招標工程名稱(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期原件退回)。郵購圖說工本費應開具兌款郵局為台北郵局,受款人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之郵局匯票及貼足回郵100元整之回郵郵資大額郵票並依郵局規定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信封。 1.開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2.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二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預定決標日期:同議價日期。 4.本案無預付款。 5.押標保證金額度:50,000;履約保證金額度:50,000;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3%。 6.書面領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如不清楚,得逕洽本校閱覽。 7.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否則無效,詳投標須知,請於申辦時要求查覆單位確實加蓋上述圖章。 8.本採購所需相關費用皆含於預算內,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請詳閱圖說並詳實探勘現場。 9.本工程完工後相關保固規定,請詳閱招標文件內容。 10.本標案已依勞基法規定考量勞工休息日、例假日或應放假日之相關成本,投標廠商應依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投標,如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例如:履約期限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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