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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有權決定本案後續擴充需求,後續擴充金額為原契約決標金額,各項單價同原契約各項決標單價;後續擴充期間為自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餘規範與原招標文件內容相同,並採實做實算方式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大禮堂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文書組(大禮堂一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並經本校審查合格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當年度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5.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水池水塔清洗人員相關訓練合格證書(請檢附合格人員證明文件及勞工勞保明細資料以茲證明實為投標廠商所僱用之人員)及缺氧作業主管訓練合格證明(請檢附合格人員證明文件及勞工勞保明細資料以茲證明實為投標廠商所僱用之人員)。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廠商資格審查表(機關檢附)。
8.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切結書1(自行執業)、校園菸害防制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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