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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有權決定本案後續擴充需求,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預算新台幣2,415,800元重新議價後決標金額,其後續擴充期間自履約期滿日隔日起一年,施做規範項目得由機關視需求調整列於標單與服務需求說明書內並得視廠商所提投標文件內容由校方召開審查會議審議,餘與原招標文件內容相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大學路1001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機關登記核准之園藝服務業(A10208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
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
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
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
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資格審查表(本校檢附)。
(六)切結書1、校園菸害防制切結書。
(七)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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