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使用單位-陳暐心(10210) 採購-林詣芸(10883)
聯絡人
使用單位-陳暐心(10210) 採購-林詣芸(10883)
電子郵件信箱
16760@ymuh.ym.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次日起兩年。本採購於2年契約期間內,保留各契約品項以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向得標廠商擴充增購之權利2次,一次一年為限,數量至多為20,000包。廠商應於機關訂貨後7日內交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出納組(蘭陽院區B2)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整,請先至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2 總務室出納組繳款後領取招標文件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 B2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資格文件
1.押標金及相關審查文件
2. 設立登記或設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需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納稅證明
二、規格文件
1. 投標標的物之規格書或規格說明或型錄。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領取2.郵寄: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99元及標單費200元,寄至總務室林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之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算郵遞時間,逾時本院概不負責. 3.電子領標至政府採購電子投領標系統下載http://www.geps.gov.tw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重製、轉載。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整(請至宜蘭市校舍路169號出納組繳費)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一)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三)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或屬已以人工付費領標
(四)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
(五) 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甲、 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人工領標憑據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乙、 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惟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丙、 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人工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等文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